法庭上虚假陈述?罚!| 以案说法
6月2日,旬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故意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处以3000元罚款,惩治虚假陈述行为。
基本案情
法院在审理原告旬阳某公司、陈某与被告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潘某对所购买房屋交付房款数额,陈述除银行汇款30万元外,还在售楼部交现金16.03万元,已全部付清合同约定的46.03万元。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官依法调取了与该案相关的一起刑事案件侦查卷宗材料,潘某在公安机关询问时陈述实际交款30万元,并无在售楼部交现金一说。潘某庭审中所做陈述系虚假陈述。后潘某认识到自己虚假陈述的严重性,主动向法院提交了道歉信,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的虚假陈述非常后悔。
法院决定
法院认为,潘某在庭审中对案件关键事实故意作虚假陈述,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妨害了正常的民事审理活动,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鉴于其已认识到自己虚假陈述的严重性,酌情从轻处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决定对潘某罚款3000元。
法官提醒
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真实陈述的义务。作虚假陈述、歪曲事实真相、违反诚信的行为,不仅损害另一方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还会严重影响案件正常审理的进程,进而造成有限司法资源的无端浪费,损害司法权威。法官在此提醒即将起诉或正在诉讼的当事人,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是你的诉讼义务,故意虚假陈述,一经查实,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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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旬阳市法院
陕西高院新媒体团队出品